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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73章 反贪风暴(1 / 2)

朱威与朱缶又谈论了许多,甚至具体到对某些人的处置。

朱缶是想替一些人求情的,不过到了朱威这边,全都一一否决了。

天亮正好到京城。

镇国公府。

两人下车,朱缶拱手道:

“先生,两位师娘都快临盆了,反贪之事先生不必太多专注,学生必然会办好的。”

朱威点头:“好,你办事,我是放心的,时间定在今日申时。”

“学生领命。那之极和孙大人那边?”

朱威挥挥手:“你不用管他们,都已经安排好了。”

“是,学生告退。”

朱威是看着朱缶离开的,他的学生之中,心最软的就是朱缶了。

管钱粮的户部尚书心软?说出去是要笑掉他人大牙的,谁会信?

可是事实就是如此。

当然了,这个心软指的是朱缶对他认可的人心软,可不是对谁都心软。

就像徐希,在北大营是要杀了他的,而他最后还是第一个为徐希求情的。

这次也是一样,天下大事用钱的地方很多很多,而什么事需要用多少银钱都是有范围的,这些年他从批的条子中也知道有些人暗中伸手,而查下去却发现都是自己人。

比如,在山东灭孔家之时救了他一命的沈老三,比如在军中与他交好却死在辽东大盘子山的王浩家的侄子,这些人在朱缶心中,都是有一席之地的,现在要自己动手将这些人绳之以法,自然是心中为难。

朱缶也知道这样不对,可是千百年来的华夏,不都是这般过来的吗?

各朝各代都有律法,或严或轻,不过对于贪赃枉法之人都是重罚。

明六赃是明代《大明律》在继承唐律\"六赃\"体系基础上改革形成的罪名体系,包含监守盗、常人盗、窃盗、受财枉法、受财不枉法、坐赃六项核心罪名。该制度以\"监守盗\"取代唐代\"受所监临财物\"罪名,强化对主守官吏贪污国家财产的惩治力度。其法律适用采取\"计赃论罪\"原则,根据非法所得数额划分量刑等级,形成量化惩治标准。

六赃体系是根据犯罪主体与行为性质分类的:

监守盗:官吏非法占有监管的官物,如仓库钱粮监守自盗。

常人盗:非监管人员盗取官物。

窃盗:普通盗窃私人财物。

受财枉法:官吏收受贿赂后违法裁判。

受财不枉法:官吏收受贿赂但未违背法律。

坐赃:非公务人员因事收受财物

其中监守盗量刑最重,《大明律》规定\"一贯以下杖八十,至四十贯处绞\"。

这般详细的律法,可是为何变成了一纸空谈?又为何执行不下去?

归根结底,那都是官官相护罢了,哪怕不是同科同窗同党,也大都会网开一面的,因为你之今日可能就是我之明日,救今日之你就是救明日之我。

这也是官场上默认又默契的规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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